恆昇法律事務所陳育祺律師指出,「輔助宣告」是指當事人若因精神或心智缺陷的狀況,例如:年老或精神疾病等其他情形,導致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的情形,本人、妻兒、四親等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或社福單位等,可依《民法》第15之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對當事人裁定「輔助宣告」,指定具備資格者或社福單位為輔助人。
陳育祺律師說明,法院裁定輔助宣告後,當事人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事項,如投票、旅行、購買生活用品、吃大餐等,都仍可自主,但若要行使下列7種行為,即(1)擔任獨資、合夥開公司或當法人的負責人;(2)借貸、擔保、贈與或信託;(3)打官司的訴訟行為;(4)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5)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的處分、買賣或租賃等行為;(6)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等;(7)其他聲請人聲請,法院指定的其他行為,都要經輔助人同意。
穎川建忠的兒子已分裂成2派,哥哥派的穎川浩和對於法院的裁定不認同,質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無法管理這麼大的資產,更可能因此延遲公司的重大決策;弟弟派的穎川欽和則認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並不是家族建議的輔助人選,也沒有被法院詢問意願,就被指定當父親穎川建忠的輔助人,為了避免兄弟衝突,或可由台北市社會局擔任公正第三人,與他共同出任父親的輔助人,並要求法院開始清查父親到底有多少資產。
弟弟派的穎川欽和認為,目前大洋僑果公司發行的全部股票,都是父親穎川建忠的,父親早年將其中的一萬多股,登記在哥哥穎川浩和及三弟穎川萬和的名下,股票都由公司財務部保管,他認為大哥陣營的2人,因不滿父親請他接掌事業,在2016年時將股票從公司拿走,已違背父親當年借名登記的安排,因此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大哥陣營的2人,暫不能將大洋僑果的股票出售,但法官認為無法確認股票是否為借名登記,駁回弟弟派的聲請。
穎川建忠家人雖分裂成2派,但對於法官的裁定倒是完全無法認同,任何一方都覺得自己應該加入資產輔助人名單內,都想爭取擔任穎川建忠財產的管理人,至今仍不斷向北院提出抗告及聲請假處分等各種訴訟,家族爭產紛爭短期內恐難以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