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協會聲明如下:
法官絕非畏懼或抗拒改革,但是審判獨立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基石,民主法治運作的核心價值,法官評鑑與職務法庭制度,均應在此前提下運作,才能提升審判品質。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即將於2019年4月24日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會認為草案版本有多處重大瑕疵,特此表達以下立場:
一、開放訴訟當事人直接請求評鑑,將癱瘓法官評鑑委員會,並淪為恐嚇威脅法官的手段現行評鑑制度得請求個案評鑑的管道,包括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律師公會及對於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的公益社團法人,已屬多元開放。開放訴訟當事人逕行請求評鑑,勢將癱瘓法官評鑑委員會的運作效能,使11位兼任的法官評鑑委員疲於奔命,草案更缺乏排除濫用評鑑程序不當干擾審判程序的配套機制,恐將淪為恐嚇威脅法官的手段,有嚴重危及審判獨立與人民訴訟權保障的疑慮。
二、法律見解成為評鑑客體,嚴重阻礙法學的進展,以「一言堂」箝制審判獨立法官對於個案的法律見解,或對於法律構成要件的涵攝判斷,乃審判核心事項,更是法治引導社會進步的潛動力,恣意對於法官依據法律確信獨立審判的見解及涵攝判斷請求評鑑,除干擾法官對法律解釋適用的空間,更可能淪為控制法官獨立思考的手段,甚而是政治籠斷司法的舞台,完全阻擾法治社會自由民主的發展。
三、引進常任參審員進入職務法庭,將生違憲爭議
職務法庭應著重於如何有效遴選適當且具專業的成員組成合議庭,而非貿然引進外部參與。由不具法官身分且有固定任期的參審員審理法官懲戒案件,將面臨可能違反憲法第81條的違憲爭議。尤其懲戒公務員尚且由法官組成的公懲會為之,懲戒法官卻由一般不具法律專業且可能帶著預斷或偏見的的國民法官參與審判,非但輕重失衡,更動搖審判獨立的核心價值,實在令人憂心。
四、將職務法庭改隸於公懲會,是大開時代倒車的不智之舉
鑑於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以及審判權行使攸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權益,權責重大,基於司法機關懲戒自主的憲法原理,建構有別於一般公務員懲戒法制的職務法庭制度。而將職務法庭改隸於公懲會,則是大開時代倒車的不智之舉,故本會建議維持「職務法庭與公懲會分隸」的立法,以免抹煞歷經多年始辛苦建立的《法官法》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