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潭發電廠簡介
日月潭水利電氣工事為總督府技師八田與一於1917年設計,台電前身「台灣電力株式會社」興建,以濁水溪為水源,將日月潭加高堰堤成為貯水湖,將湖水引至日月潭西側的門牌潭後,利用落差320公尺的水力推動發電機,產生10萬千瓦電量。該工程從1919年動工、1934年完工。由於民間用電需求激增,1935年又進行水裡坑發電所、萬大水力發電所等「日月潭第二發電所工事」,促使台灣工業化進程加速。
7月1日下午,「南投縣日月潭無償徵用民地轉型正義學會」會長黃進昇帶著記者搭船遊日月潭,他指著教師會館及伊達邵碼頭說:「以前日月潭沒這麼大,面積僅5.75平方公里,當初日本人為了興建電廠,引濁水溪水源,淹沒良田土地,將日月潭加高堰堤,成為儲水湖。現在全潭8.27平方公里,沉在潭底的120萬平方公尺土地(約5個大安森林公園),8成是我們2家姓黃的家族所有。」
建發電廠 強徵土地
為了證明所言不虛,黃進昇上岸後拿出一張斑駁、老舊的日治時代土地謄本,向記者說:「你看!上面寫著『黃鳳山、寄附』等字樣,黃鳳山是我祖父,而這些地都是寫幾番、幾番,現在都沒有地號了!」
黃進昇說,日文的「寄附」是贈與的意思,後來台灣人也引用為政治獻金或餽贈之意,被迫寄附最多的是有「台灣最後一個通事」之稱的黃玉振家族,他的後代子孫現在也是學會的會員。
他說,當年黃玉振是世襲的第四代通事,第一代黃漢在清乾隆52年被任命為化蕃六社通事,有朝廷授與的三山湖海契,日月潭周遭的水社大山、貓囒山、崙龍山及日月潭,也就是現在的南投埔里、國姓、魚池三個鄉鎮,俗稱水沙連這一帶的土地,全都是黃通事家族的,他們是墾首,到了日治時代,傳至第四代黃玉振,結果土地全被日本人給奪走。
至於黃進昇的高祖父(曾祖父的父親)黃東綺則是醫師,傳至他的祖父黃鳳山,土地也都沒了。黃進昇指著謄本說:「這些土地一代傳一代,日本人都有紀錄,但最後全歸總督府。」
黃進昇進一步解釋,當年日本人為了建造日月潭發電廠,以寄附方式,強徵120萬平方公尺土地。父親告訴他,日本人先進行測量,再把興建水庫後會淹沒在潭底的土地一律改登記為寄附,既沒跟他們協商,也用不著脅迫,就直接通知住戶搬遷。但地上物如牛棚、雞鴨寮、房子,則給予微薄補償,將近200戶人家就這麼星散了!
政府接收 轉手財團
至於水平面以上、要蓋建物的土地,日本人倒是規規矩矩地花錢徵收、購買,如今這些地多半屬於台電所有。另外還有更廣闊的山坡地,總督府當年一紙行政命令,規定山野林地一律收歸國有,許多百姓開墾的土地就這樣被強取豪奪。
黃玉振的孫子黃文基指著某財團興建的五星級大飯店說:「這間飯店的總統套房住一晚要3萬元,土地是全埔里最貴的,一坪要200萬元,這些地原本多半是我們2家『老黃家』的,但後來都以山野林地的名義,變成林務局的,還有的則在國民黨接收後,輾轉登記成私人土地,最後都變成財團的了。」
為了追索不知何時才會姍姍來遲的正義,黃進昇在15年前從國小校長職位退休之後,開始研究文獻,起初找不到土地所有權的證據,後來他以戶籍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日治時代的土地謄本,終於查出沉在潭底、消失的土地,是被寄附的鐵證,於是展開他的轉型正義之旅。
非屬權責 拒絕受理
一開始,黃進昇只能單打獨鬥,他檢附文獻資料向南投縣政府及內政部申訴,但內政部表示,日本政府並非徵收未給價,依現行法令,屬贈與、寄附者不能求償,因此拒絕受理。
後來民進黨再度執政,行政院成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經人指點,勸黃進昇成立法人,利於打官司、與機關交涉,黃進昇進一步查出約200戶被寄附,依這些資料從周遭認識的親友找起,再往國姓鄉、南投市、水里鄉等地探訪,終於找到石姓、游姓、陳姓、賴姓、莊姓、廖姓等30個被害家族,大家一起奮戰,成立學會,並於今年1月將整箱資料送到促轉會。
不過,促轉會今年5月回文,表明該學會陳情「南投廳五城堡水社庄黃來等人土地權利受侵害乙事,非屬本會權責」。促轉會認為,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三條規定,所謂威權統治時期是指1945年8月15日(終戰日)到1992年11月6日(國會全面改選),日治時代不在此範圍,因此拒絕受理。
黃進昇說,他私下向民進黨人員打聽促轉會,因東廠事件引起軒然大波,加上代理主委楊翠上任後,提出鈔票改版,引發朝野反彈,變得非常低調,只想做白色恐怖冤獄調查,不敢碰土地侵占等不義事件,根本是只做半套!
寄附贈與 不予補償
為了討回公道,學會特別委託律師陳建三研究法律,準備再次向促轉會申訴,並考慮提起行政訴訟。陳建三指出,對於日本人侵占台灣人民土地的爭議,國民政府來台後頒布《台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對徵收卻未給錢的一律發還,但規定寄附、贈與不予補償,等於國民黨接收了強盜搜刮的贓物,卻不好好處理,讓人民受到損害,這難道不是促轉會該處理的嗎?
陳建三還說,促轉會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三條推託,更是漏洞百出。第一,《台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是在1947年12月頒布,屬於威權統治時期。第二,1945年8月15日終戰日到同年10月25日光復日,台灣仍屬日治,這2個多月日本人統治的末期,也被促轉會認定是威權時期,所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適用範圍應跨越日治時代。
陳建三強調,撇開法律的枝枝節節,真正應該聚焦的是,所謂寄附到底是心甘情願的奉獻?還是不樂之捐?或以寄附之名、行強徵之實?若是強徵,依國民黨的《台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當年就該補償,促轉會明知百姓有冤,也知道日本總督府強占民地,卻睜眼說瞎話,把燙手山芋推給南投縣政府。
另外,陳建三指出,關於此案,台電公司以及國史館有許多資料,中央的促轉會絕對比南投縣政府更適合進行調查,除非轉型正義是玩假的,否則不該如此推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