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一審台北地院判無罪,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為馬英九將司法關說案的偵查機密,洩漏給無權知道此機密的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判馬英九4個月,可易科罰金。
馬英九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行政院院長依《公務員懲戒法》,有移送彈劾懲戒權,是否真沒權知道,2013年間檢方調查當時法務部部長曾勇夫等人疑涉共同司法關說的內容,二審並沒有詳加調查,今年1月3日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馬英九有罪時,事實欄僅以抽象標題性的方式,籠統記載馬英九涉嫌洩漏給江宜樺、羅智強之消息及資料類別,並未將加以分析、歸納及整理,以確認馬英九所洩漏祕密的具體內容究竟為何,且2013年案發時,馬英九將時任法務部部長曾勇夫疑涉與時任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及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疑涉共同司法關說的不當言行,以非公開方式告知時任行政院院長之江宜樺時,江宜樺是否係無權或不應知悉該祕密的人?針對這二大疑議,發回更審,由高院更審釐清,合議庭認定罪證不足,今判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