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修法,交通部2017年12月11日曾在立法院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提案處理意見報告」,報告指出,交通部「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資格限制研究計畫」曾研究蒐集2001與2002年間、犯下禁業罪的計程車駕駛再犯率,結果發現,受緩刑人至第12年再犯的僅1人(占所有緩刑人的0.01%),出監人只3人(占出監人0.027%)。
因此,交通部當時主張,為了避免計程車駕駛在密閉性且可以控制的空間內,「得以接近乘客觸發再犯之虞」,除了妨害性自主與兒少性剝削等罪應維持終身禁業,其餘都把禁業期間設定為12年,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兼顧工作權與乘客安全。
而當時交通部的研究也發現,有前科的運將,毒品犯罪再犯率最高,其次是強盜、搶奪及恐嚇取財等財產暴力犯罪,最低則是懲治走私條例前科者。
不過,研究也指出,這些犯有前科的駕駛,絕大多數在第11年以後,再犯率均小於1%,至於少數公共危險第184條及恐嚇取財罪、兒少或性侵、 殺人及恐嚇取財罪第11年以後再犯率則從1.0%至2.1%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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