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在交通部尚未答覆前,警政署現階段不敢執法,根據本刊掌握警政署6月及8月2度去函交通部的公文內容,警政署目前已「暫時准許」12年內犯有酒駕公共危險罪及故意重傷前科的司機繼續開計程車或換證,已報考的也暫准參加測驗、領證。
對於計程車禁業條款新規定,交通部也表示,當初修法是考量這2項犯行影響計程車乘客人身安全;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84、749號解釋意旨,並參考交通部委託辦理的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資格限制研究計畫結論,除犯妨害性自主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維持終身禁業外,其餘各罪的禁業期間都定為12年,以保障乘客人身安全,並適度兼顧計程車駕駛人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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