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於2013年初至2016年4月,擔任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秘書室主任,他利用職權A走該處買來寄送裁決書給車主的郵票,面額共99萬7,040元,其中的44萬1,118元郵票,以85折賣給不知情的店家,牟得不法利益37萬4951元。
由於台中市政府規定,各局處主任祕書以下人員,經核准才可申請公務手機,且通話費最高僅可申報500元,他為了佔公家便宜,先以裁決處名義申請申辦新門號搭配零元手機,藉此取得市價超過2萬元的手機,接著,在簽呈偽填「申請網路系統設置」,上級長官不察而核准該項支出,他順利將手機占為己有,而數年來的月租費達5萬多元,也以「網路系統」名義,由公家支付,甚至離職,調任市府交通局,這支手機也沒有交接給下一任。
由於郵票短少即將東窗事發,2016年11月,郭男主動到廉政署自首,加上此時交通裁決處也發現手機被他A走,於是他同時把侵吞的郵票錢、月租費,連同手機一併歸還公家。
台中地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財物罪」「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重罪論處,由於他是自首,且犯後態度良好,因此輕判4年6個月。
沒想到郭男不服上訴,他辯稱因此案丟官,喪失公務員資格,導致與妻子離婚,付出相當大的代價,請求法官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給他減刑或緩刑,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其貪污行徑並無值得憫恕之處,也不符合緩刑要件,維持4年6月,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