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書指出,今年5月26日凌晨3時許,何男在中市太平區中山路見20歲的A女獨自一人騎機車,長髮飄逸經過,竟心生邪念,也騎上機車一路尾隨至A女住處,當時,A女在騎樓停車,何男竟趁其不備,伸手摟住A女的腰,另一隻手則摀住對方口、鼻,不讓她叫出聲來,時間長達20秒;A女旋即掙脫,並大聲呼喊求救,而何男見狀,連忙跨上汽車逃離現場。
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帶,查出何嫌涉案,並傳訊到案。而他應訊時供稱,當天精神很差,上網打遊戲到一半,很疲累想回去,但突然看到女子經過,不知何故,不知不覺就跟著她的車走,有用手抱住該女子,抱到哪裡不清楚,女子尖叫時就馬上清醒放開她,是不讓女子大叫才摀嘴,沒有要性侵的意思。
而A女也說:「他從後面衝過來,抱住我的腰,另一手摀住我的口、鼻,幾秒後兩人都跌倒,被告摀得相當難受,掙脫後,我大聲尖叫、求救,他被我嚇跑,整個過程不到一分鐘,我口鼻,大概20幾秒,因為時間短促,被告應該沒有碰到我的胸部或下體等私密處。」
法官認為,被告供稱當下意識清楚,只是身體不受控制就尾隨被害人回家等語,被告把任推給「身體不受控制」,如俗稱夢遊狀態,只是狡辯的說詞,兩人陳述與客觀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明確,所犯不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是觸犯強制罪,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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