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達獲悉謝銘元兩邊騙,巧奪客委會標案,因為他也是該校「進修推廣部」主任,擔心受牽連,於是主動向調查局舉發,由於國立大學教授俱公務員身份,市調處本來也想以貪瀆罪移送謝銘元,但因會計法修正後,對於教授執行研究案、委外勞務採購案的規範大幅放寬,最後還是以偽造文書、背信罪移送地檢署。
對此,律師李學鏞表示:「依據大學法第2條、第4條及私立學校法第2條規定,國立大學及私立學校分屬於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機構及財團法人,在這種情形之下,「推廣進修部」被視為一般廠商,也就是說,謝銘元並非執行政府公務,不適用貪瀆罪」。
台中地檢署很快將謝銘元、許修維(進修推廣部專案經理)兩人依背信罪提起公訴,台中地院審理時,謝銘元一概否認犯行,他謊稱受到主任許可達指示,才以戶外遊憩學會名義標案;至於許修維開設的帳戶,他也聲稱不知情,都是許修維自己擅自作主,與他無關。
由於他犯後態度惡劣,死不認罪,一審法官判他8個月徒刑,必須被抓進去關;許修維則因為當庭認罪、賠錢,被判4個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律師李學鏞說,「背信」雖是刑事罪,除非犯行嚴重,否則通常若民事達成和解,都可以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對比許修維的量刑,可以推測,法官是故意判謝銘元8個月,可能是賭爛他毫不悔悟的態度,故意要讓他被抓去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