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界人士指出,依照法令,教授接案應該以學校名義,若與私人機構(公司、學會)至少得經過學校同意,但為何有如此多的教授,背著學校自己成立學會,或與坊間私人機構合作接案?
一位不願具名的教授指出,用學校名義接案,除了必須繳納10%的行政管理費給校方,所有經費支出都得依照校方會計制度,而且依法「不能有盈餘」,也就是說,虧錢也得給學校抽一成,若賺錢的案子,則被迫「養」其他虧錢的案子「截長補短」,接案的教授只能拿區區數萬元「計畫主持人」費用。
若用學會名義標案,扣除給學會的「人頭錢」,所有利潤都是接案教授的,以謝銘元為例,他私接案子超過1500萬,行情約2成利潤,也就是說,他至少賺了300多萬,而這些錢,是他身為「進修推廣部」組長應該為學校賺的。
久而久之,有能力接研究、規劃、田調、考察、行銷、評鑑、顧問等各種類案件的教授,稍微肥一點的案子,根本不願意拿回學校,校方明知違反聘約,也只能爭一眼、閉一眼,因為,違約情形氾濫,法不治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