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記載事項」。在租賃標的定義上,租賃住宅不再以有門牌號碼者為限,得以「房屋稅籍編號」或「位置略圖」來確認標的;為避免日租型租賃所衍生之管理弊端,明訂租賃期間至少30日。
租金調整及押金擔保部分,為保障承租人權益,明訂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為切合住宅租賃實務,將「欠繳之租金」、「租賃住宅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之費用」納入押金擔保範圍。
另外,租屋族的電費不再任房東喊價,未來租屋電費區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且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出租人從中賺取不當價差。
租屋期間若遇到需要修繕的狀況,消保處說明,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出租人為修繕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修繕期間若租賃住宅不能居住使用,承租人得請求扣除全部或一部租金;承租人若想進行室內裝修,應經出租人同意,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消保處提醒承租人,簽約時要留意租賃契約內容,如果不符合規定可請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保障自身權益,消保處也提醒出租人,所提供之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規定,如果不符合規定,又沒有在限期內改善,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