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內容顯示,去年5月14日下午2點左右,周姓男子在台北市的便利商店拾獲1支綠色三星手機,另外還有1張學生證悠遊卡,不過周男並未報警歸還,逕自將遺失物品收入囊中;隔日,周男跑到別間便利商店盜刷悠遊卡,買了1杯29元的奶茶。
就讀政治大學的陳姓男學生,發現自己的手機和學生證悠遊卡遺失後隨即報警協尋;周男眼見快要東窗事發了,竟主動以Facebook私訊失主陳男,聲稱願意購買新手機還他,然而這段對話紀錄反成了鐵證。
台北地院認定,周男因貪圖個人私利,盜刷陳男的學生悠遊卡買奶茶,違法行為實屬不該;但考量周男已和陳男正在調解中,且周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賠償陳男2萬1000元,遂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周男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