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張清芳與宋學仁調解失敗或一開始就不循法院調解程序,要打離婚及分配財產官司,以16億元的金額來算,就要先繳約1,600萬元訴訟費給法院,但張清芳只花了500元就解決,非常經濟實惠,不必歷經法院一審到三審的審判程序。
知情人士透露,張清芳與宋學仁進法院前,已大致談好良好條件,但為由嚴謹,決定由法官調解確認,二個兒子都國外就讀中學的,張清芳與宋學仁都表示會以對兒子最有利的方式進行照顧;至於夫妻財產分配,則是由雙方律師花比較多時間,在已事先擬定的清單上逐一確認後再簽字。
如果配偶雙方都想結束婚姻,對於財產分配也有共識,協議完成後即可「兩願離婚」,由雙方及兩個以上證人簽名,就可以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若無共識,即要進行打官司「訴訟離婚」,但依《家事事件法》規定,訴訟進入法院前一定要先進行「調解離婚」,如果調解失敗,再進入實體訴訟程序,由法官審理。
張清芳離婚案,在告進法院後,即是先進行調解。一般來說,法院會安排調解委員、社工、心理師等專家或由法官親自調解,讓雙方冷靜思考面對問題,找出共同可接受的方案,雙方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可以先在相對緩和的氣氛下,找出可以達成雙方共識的方案。
如果調解成立,調解筆錄跟法院的確定判決是有同樣強度法律效力,將來如果有一方不遵守調解條件時,另一方是可以憑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調解失敗,就上法庭攻防審理,通常要好幾年才會判決確定,張清芳告進法院後,開一次調解庭即結束,免去了冗長的開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