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告訴人曾明煌指控,他與李光輝在2002年10月2日,簽立「股權讓與和解契約書」,雙方約定以新台幣7,840萬元代價,購買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每股28元的股票2,800張,其中2,800萬元股款,以曾先前已支付李的2,800萬元預付款抵充,餘款5,040萬元,則由曾另簽立金額5,040萬元的本票支付。
曾明煌指出,李竟以未上市的光輝公司股票混充交易標的,藉以取得本票,再於2002年10月2日至月9日間,向他佯稱將請人協助蓋印大小章,致他陷於錯誤,將未背書的股票交還給李,豈料事後李拒不處理,也不返還股票,他因此受騙;李還申請強制執行,取得26萬餘元的不法利益,認為李涉犯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李光輝出庭堅決否認詐欺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他表示,是曾與他公司的股東康智能簽未上市股票買賣合約,當時還約明是一手交支票,一手交股票,連5,040萬元的本票都交給康,且均由康保管處理,他根本未經手這一切,應由康智能負責履行交付光輝公司股票的義務,所以曾控訴他的情事皆為虛構。李光輝說,直到2003年初,因康智能告訴他,曾沒有開支票履行付款義務,將本案本票交給李,李認為曾有債權存在,才去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
士林地院經比對原告、被告雙方答辯理由、證人康智能證詞及所簽屬的買賣未上市股票合約後,認定一切證據難認李有實施詐欺取財,僅是買賣合約糾紛,因此判處無罪。
李光輝得知無罪後告訴本刊,這是遲來的正義,感謝法官還他清白,因為近年來遭控吸金2億5,000萬遭起訴,目前還有案件在審理中,不過經媒體渲染信譽受損,連公司員工都跑光光,父親還要賣房供他支撐自己一手建立的品牌,他感慨萬千;他也表示一定會勇於面對,努力證明自己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