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產品在美國涉及侵權,B先生則解釋,因外國代理商委託生產的電擊槍樣式,外型曾參考泰瑟公司的產品,就好比不同品牌的汽車,外觀設計上總有些許雷同之處,但他們並未大幅度抄襲。雖然美國法院判決代理商要賠償泰瑟公司,但泰瑟公司對B先生的公司已經撤回告訴,他們的產品依然外銷海外,並無侵權疑慮。
B先生也強調,他們公司生產的電擊槍打擊效力,完全符合台灣公務機關的標案規格,外銷美國的產品也一樣,採購單位都認為他們的產品安全、有效。至於提供相同產品卻價差1萬元,B先生表示,因每個標案內容的卡匣數有差異,這些差異都會反映在價格上,所以才會形成價差。
警政署則指出,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的財務採購契約範本,廠商若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本該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警政署絕非推諉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