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還表示,依照「專利屬地原則」,不同國家獲准的專利行使權範圍,僅限於核准專利國的主權領域,因此在國外取得的專利,不能在我國主張權利,此電擊槍採購案在規格訂定上,已針對目前常用的國內、外生產拋射式電擊器的規格充分討論,並無偏向任何一家廠商,也歡迎符合規格的廠商參與投標。
A先生收到回覆後極不滿,認為警政署不僅沒有解釋相關疑慮,還繼續為侵權產品開脫、為廠商的獨家規格背書,甚至該標案承辦人在標案公告後,就請了產假,A先生多次發函,也被其職務代理人駁回,對其建議視若無睹。
本刊另外查詢採購公開資訊,發現警政署本次制定的獨家產品規格,與2017年台北市捷運警察隊、去年法務部矯正署公告的規格,有超過90%的內容雷同,當時每支電擊槍的決標金額在2萬元以上。不過,該廠商之前取得海巡署的標案,卻因所定規範為開放式規格,廠商被迫壓低價格競標,決標金額1支約為1萬1千元。
由此可知,雖然該廠商交給3個單位的電擊槍完全相同,卻因標案使用的規格不同,決標單價1支竟然就差了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