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下午,大同公司派召開記者會,由法務長趙安、執行副總彭文傑出席,說明公司接下來重要法律行動,呼籲主管機關撤銷市場派召集臨股會之處分。
趙安指出,依台北地院8月24日刑事判決,欣同、新大同實質控制人鄭文逸炒作大同股票違反《證交法》地155條,判刑13年半,且判決認定欣同、新大同為鄭文逸犯罪之交易中樞之一,「被告鄭文逸等4人與任國龍於犯罪期間,合計買進大同股票佔已發行股數48.29%,賣出股數占30.29%,其炒股的數量與幅度不敢說是空前,但絕對是前三,對資本市場的秩序是非常嚴重的挑戰!」
因此,大同公司依《民法》第36條「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解散法人之規定,已向法院遞狀聲請欣同、新大同公司解散。趙安表示:「這次鄭文逸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半,遠高於當年違法吸金枝沈長聲判刑7年,可見其犯行比當年違法吸金案更嚴重,故本件更具宣告解散犯罪公司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如今經濟部准許欣同、新大同召開臨股會,「無異承認炒股重犯鄭文逸得繼續保有其炒作股票之犯罪所得,並以該等股票贓物,行使股東會召集權、主導董事提名與改選。」趙安說,經濟部脱離《公司法》173條第4項原意,也違背自己過去多年解釋函令,迎合金管會意旨,破例特准少數股東,在董事會還在運作的情況下,自行召開臨股會,呼籲主管機關撤銷市場派召集臨股會之處分。
趙安還向這次取得臨股會召集權的市場派代表林宏信喊話,他說:「《孟子》盡心篇談到『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意思是指,君子在預測目前所屬的情況後,若對個人或職涯有危險性的事應該要及時遠離。尤其林宏信律師過去為了申請臨股會,曾到廟宇祈求順利,既然敬鬼神就要知天命。」
至於公司派接下來要不要開臨股會,或是否提假處分禁止市場派召開臨股會,趙安表示:「公司要不要開(臨股會),目前毫無所悉;假處分的部分目前還在討論之中。」不過,被問到如果市場派屆時召開臨股會是否會參加,他則大方表示:「一定參加啊,我們也是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