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34歲在押的越南籍阮姓男子,在瑞芳1家機械廠工作,去年12月24日晚間9時許,阮男騎機車從瑞芳前往基隆,途經楓林橋時,不知何故撞上79歲老婦。
阮男當時見老婦昏迷在地,擔心會吃上官司,竟公主抱老婦走近橋邊護欄,準備往橋下扔,此時1位民眾目睹阮男行徑,連忙對阮男大喊「不要!(國語)」「千萬不可!(台語)」。
但阮男卻仍將老婦丟往邊坡,目擊民眾一邊找人幫忙,一邊抄下正要騎車開溜的阮男車號,所幸老婦被橋下樹枝攔住,接獲民眾報案後,警消到場動用吊車將老婦救起,雖全身有擦挫傷、右腳粉碎性骨折,但生命並無大礙。
警方約2小時後在工廠宿舍逮到阮男,阮男被羈押至今仍否認意圖殺人滅口,辯稱當時老婦自己靠著護欄,自己原本打算背起老婦送醫,但才剛蹲下,老婦就已自己翻落橋下,他跑回宿舍是為了向同事求助。
但一審法官法官指出,阮男大可到10多公尺外的公車分站或向趕來的民眾求助,卻推機車逃回宿舍,也沒向警方報案,反而把沾有血跡的衣褲丟進垃圾車,根本就是在滅證,雖然阮男事後賠償老婦25萬元,老婦也對其涉及的過失傷害罪嫌撤告,但阮男犯行毫無情堪憫恕之處,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
高院則認為,一審認定阮男出於直接故意而殺人並不恰當,考量阮男事後已賠償老婦達成和解,家裡還有2名子女須扶養,因此改判6年徒刑,並於刑期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