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夫在法院審理時表示,自己和妻子結婚多年有小孩,鄭男卻透過交友網站認識李妻,2人對話中以「公」「婆」相稱,老婆去年6月還佯稱要去高雄找朋友一個禮拜,實際上卻是和鄭到台南幽會、同住,還被他目睹有十指交扣走在馬路上,認為自己配偶權遭侵害,對鄭、李求償100萬元。
李女則辯駁表示,丈夫在家中長期對她口出穢言,導致自己身心受創、有恐慌症,還曾遭老公家暴受傷,和鄭牽手也僅是基於「友誼、扶持」的行為。
鄭男則說,當時不知李已婚,且她有暈眩症、走路不穩,因為牽起李因此十指交扣同行,認為李夫求償金額過高。
法院勘驗2人對話訊息,發現雙方不但以老公、老婆相稱,李還說「你是很想愛愛是不是」「你想愛愛我又不會說什麼,這是正常的」「每次愛愛時,就很愛你」,而鄭回稱「因為妳是女騎士」,可見已超越男女交往分際。
法院認為,鄭、李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關係,2人行為確實損害,判處鄭、李應賠償李的先生共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