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葉男去年10月結識被害女子,兩人透過交友軟體聊天,當天即相約見面詳談,葉到達被害女子住處後,見對方姿色甜美,竟想伸出狼爪侵犯,女子見狀立即奪門逃跑呼救,途中大呼「有變態」意圖引起鄰居注意,葉一度把人強拉回屋內企圖繼續性侵,所幸隔壁鄰居發出聲響,葉才倉皇逃離現場。
法院審理時,葉辯稱兩人聊天時談到可進一步發展關係,他進到女子住處後,自然發生一些親密肢體接觸,最後女子喊停,雙方為了先前發生的部分行為發生爭執。
葉男辯稱,當時因為對方跑到屋外大喊「有變態」,自己情緒一時也緊張失控,立即衝到屋外將女子拉回屋內,還用手勒住對方脖子,但矢口否認性侵。
被害女子審理時,指證她為了反抗被性侵,連床單都撕破了,甚至為了逃跑,下半身在沒穿衣服的情形下就急忙衝出房門。
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害女子前後證詞一致,描述過程沒有猶豫不決或反覆不一情形,應非憑空杜撰。另監視器拍到被害女子案發時驚聲尖叫,一度大喊「你離開」等語,也有拍到她下半身赤裸跑出房門求救等影像,加上驗傷報告顯示她在事發時曾抵抗,認定葉男有性侵事實,判刑4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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