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9年7月14日晚上11時許,少女應宋男邀約,搭乘末班車到桃園到宋男吃宵夜,一進門宋男就強壓她上床,少女正值生理期,期間不斷哭泣、反抗,表示「不要、很痛」,宋男仍不理會不斷強吻,最後硬上得逞。少女不堪受辱,事後向姊妹哭訴,讓宋獸行曝光。
法官認為宋男無視少女意願,採取強烈性交行為,戕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與身心靈健康甚鉅,造成心中難以抹滅之陰影,法官檢視驗傷報告、相關對話等證據,認定宋罪證明確。但考量宋男已與少女達成和解且獲得少女和家屬的原諒,且宋應訊時坦承犯行,同意給宋男自新的機會。
對此法官審酌,宋男並未有前科紀錄,年紀尚小,犯後態度尚可且坦承犯行,也與少女以30萬和解,最後依強制性交罪判他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向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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