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指控,陳男今年2、3月佯稱替她介紹客人,陸續在中壢區賓館、女方住家及某摩鐵3次性侵得逞。陳男則供稱二人確實有親吻,但強調未性侵對方,表示兩人認識後曾約出來見面,因互有好感雙方才接吻,也未發生性關係,性侵一事更是不可能。
聲稱遭到性侵的女子於今年8、9月複訊,又改口表示二人見面3次,僅遭男方性侵1次、但又解釋因她反抗未遭性侵得逞。
法官認為,該女子供詞前後不一,並質疑女方販售靈骨塔,應約在公開場所見面,而不是相約在賓館、住家等處所共處一室,加上無積極證據足認陳男犯行,偵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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