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指出,陳姓屋主於2017年5月間購屋,而黃男於同年10月入住2樓某套房。黃男第1年正常繳交每個月6,500元的房租,期間也從未違反社區規約,2018年10月租約期滿,又續約1年,沒想到新租約才跑到第2個月,黃男就在套房內燒炭身亡,經估價師鑑定房價減損達369萬7,116元。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建商、管理公司與黃男的互動符合社會常情;另外,業者業務範圍並不包含照料房客生活起居及心理輔導,因此認為業者方沒有違約,無須負責。黃男兒子稱,父親走後,他只繼承2萬1,000元的存款和1輛機車,但父親身後事花費5、60萬元,還要處理車貸、信貸,表示無力負擔房東求償金額。
然而黃男輕生前,曾在社群平台放上自殘照片,燒炭前更在IG張貼燒炭爐子的照片,內文提及感情問題,黃男胞姊於相驗時供稱,當時她驚覺不妙,急忙請房東前去查看,房東到場後見無人應門,準備用鑰匙進入,但房門內側被鐵條綁住,撞門強行進入後發現房內縫隙都被膠帶封住,在廁所裡發現火爐和以坐姿離世、身體已經發黑的黃男。
法官認為,黃男生前曾透露輕生訊息,然而家人好友無法及時阻止憾事發生,侵害陳男權益,最終判死者兒子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房東3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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