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孫姓女子當天在台北市大度路三段與立德路口停等紅燈時,員警距離她100到200公尺左右,穿過車陣向她走來,要求她靠邊停, 孫姓女子回了一句「不要」,綠燈亮後便騎走,孫姓女子認為自己沒有酒駕或重大違規,哪來的不服取締行為?如果當下有逃跑企圖,為何要等到綠燈才騎走,一時性的打開手機只是要確認有沒有人來電,並未影響交通。
而舉發蔡姓員警稱,當時有看到她在用手在玩手機,且經攔檢不停,所以才會開單舉發。員警說,「她用手一直按,我接近她的時候,就將手機放在機車前的置物處。」並告知請她靠邊停,她明確告訴我「不要」,就直接騎走,讓這名員警認為孫姓女子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可依違法處罰條例進行開罰。
士林地院法官勘驗密錄器採證影片後,發現蔡姓員警距離孫姓女子相當遠,能否看清楚是不是在玩手機,顯然有疑慮,加上當時的車潮很長,她拿手機的行為僅有短短10秒間,且在綠燈亮起的前12秒就收起來,因此法官判定孫姓女子並沒有危害駕駛安全的行為,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