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涉案的 63歲 盧姓總幹事與女香客認識超過10年,雙方因平時參與宮廟祭祀常有互動。今年3月某晚,盧載著剛祭祀完的女香客到捷運站搭車,途中行經附近藥局、水果行下車買東西,隨後就把機車騎進雙十路暗巷。
盧下車後,立即把女香客拉下車,當時女香客曾出手推開盧,但盧男沒有加以理會,反強拉對方身軀靠近自己,除兩度強吻對方外,甚至多次伸手襲胸,後來又抓著女香客的手碰觸自己的下體,時間長達3分鐘,由於女香客堅持表達「不要」,盧才罷手。
新北地院審理時,盧男坦承犯行,辯稱自己只有「強吻1次」,但女香客指證歷歷,又曾拍照、傳簡訊向友人指稱「我剛被強吻了」、「他強吻我的口水」、「可是有夠嘔心的誰想還留在嘴跟臉頰」等語,最後被法院認定強吻2次。
法院認為,盧男身為宮廟總幹事,以年齡而論,也算是女香客的長輩,彼此間的互動本應謹守分際,但他為了一己私慾,不顧女香客的意願和感受,侵犯對方的身體,行為應該受到責難。考量盧男犯後坦承,且已和女香客達成和解,給付部分賠償金給女香客,顯見其已盡力彌補傷害,量刑後給予緩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