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會計向警方表示,她在2017年11月9日晚間10點與張姓主任一起下班後,張姓主任拿了一杯冰咖啡給她喝,喝完之後她就不省人事了,隔天一早被張姓主任載到摩鐵性侵得逞。11月13日因同事察覺精神恍惚,才讓她趕緊報警處理,經敏盛綜合醫院驗傷後,刑事局在女會計的陰道內發現疑似張姓主任的唾液。
女會計出具她與張姓主任的對話記錄,顯示在2017年12月12日、2018年1月2日曾分別傳送「妳可以接我的電話嗎?我要對妳坦承,認錯,悔過,給我一個機會好嗎」、「我有重要的事情要說,不是提告的事,是延伸出來的事情,我不想妳又為這事而有壓力」訊息給女會計。
張姓主任則在庭訊時表示,自己絕對沒有請女會計喝「毒咖啡」也不承認有性侵的行為,拿出數據指稱女會計在被性侵4天後報警,身體的安眠藥殘留量不可能這麼高,質疑女會計在檢驗前有服用3毫克的安眠藥,才會有這樣的劑量殘留,並強調女會計的陰道內沒有他的前列腺液抗原,無法證實他有用陰莖性侵她。
院方審理時,根據女會計同事證稱,女會計在事發後,曾向同事表達「我也不知道,就是什麼事情都忘記了」的精神狀況,以及張姓主任無法反證女會計體內為何會有他的體液,質疑張姓主任可能現場是體外射精或性功能障礙所以才沒有性器官交合的證據,加上張姓主任曾在警訊時坦承有戴保險套性交,以此認定他有迷姦的事實,最終高院判處張姓主任10年有期徒刑,桃園地院並判應賠償女會計129萬元,經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