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警方勘驗被告劉姓男大生的筆電,發現疑有其他同校女同學的裙底不雅照片,研判自2013年至2017年疑有偷拍行為,但未有其他被害人報案。由於劉男無前科,檢方懷疑可能不是單一偶發事件,質疑被告不尊重個人隱私權,希望不予宣告緩刑。
檢警調查2018年12月間,被告和3名女同學至墾丁旅遊,隔天凌晨再回到墾丁民宿,涉嫌把針孔密錄器用毛巾包住,裝在束口袋中,放置民宿的浴室毛巾架上,隱藏鏡頭偷拍3名女同學入浴洗澡不雅照。
判決書指出,前2名入浴女同學並未發現,第3名女同學洗完澡時,意外察覺毛巾架上有紅藍燈閃爍,覺得可疑將它拿下查看,經和其他人檢視,劉男見狀表示東西是他的並拿回,女同學們上網查詢得知竟是針孔鏡頭,3名女同學同聲詢問,劉男只好坦承偷拍,交出記憶卡和筆電,警方獲報扣押證物,發現更多不雅照片。
劉男坦承不諱道歉請求原諒,但女同學無法諒解並達成和解,法官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5月,因被告坦承認罪相同懊悔,法官准予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