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家住板橋區的吳男、中和區的谷男,今年5月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被害13歲少女,案發當日吳男透過手機視訊軟體,要求少女拍攝裸露上半身照片傳送給他得逞,當晚更邀約少女到他板橋住處喝酒同樂,酒酣耳熱下與少女發生一夜情。
少女隔天凌晨離開吳男住處卻未返家,竟又跑到中和區谷男住處繼續「續攤」,少女又與谷男發生一夜情,完事後才由谷男騎機車送少女返回住處。
由於少女一整天未返家,焦急的母親只好在住家門口苦等一天,結果卻發現女兒被不認識的中年男子騎機車載回家,斥責下才得知女兒離家一天,竟先後與兩名男網友約會,甚至還發生性行為的荒誕行徑,押著女兒到警局報案,對兩名男網友提告。
新北地檢署審理認為,吳、谷二人明知少女尚未滿14歲,仍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依與未滿14歲之人性交罪嫌及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嫌起訴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