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曾由本刊於2017年獨家踢爆一審法官江俊彥遭外力威脅後,歷審法官均不畏懼壓力及干擾,全案刑度的部分今由最高法院刑事庭第三庭審判長林勤純、法官王梅英、法官楊力進、法官吳秋宏、法官莊松泉於今天判決有罪確定,至於不法所得的沒收金額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應再追查下去,發回更審。
全案共分為2部分,第一部分是鄧文聰違背職務向Standard Chartered Bank(HK)Ltd.(香港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合議庭認為鄧文聰與香港渣打銀行職員李暐英、黃卓靈、林蓓莉合謀,提供鄧文聰的公司帳戶,讓不知情的幸福人壽承辦人員誤信這帳戶為幸福人壽所有,陸續匯款到這帳戶,鄧文聰再將這些錢設質,供自己的Spring Yield Holdings Limited公司向渣打銀行借款,涉及掏空幸福人壽資產,這部分最高法院在2017年12月已判他10年確定。
另一部分是鄧文聰違背職務向瑞士EFG銀行質押借款部分,鄧文聰與黃正一被控擔任幸福人壽董事長、副董事長期間,利用幸福人壽將國外資產委託EFG銀行代操的機會,將幸福人壽海外資產違法設質予EFG 銀行,供鄧文聰的Surewin Worldwide公司向EFG銀行借款,並將相關款項洗錢掩飾、隱匿。
這部分鄧文聰在二審遭依《保險法》特別背信罪判刑16年,洗錢部分判4年,併科罰金6億元,當事人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今駁回上訴,鄧文聰所涉3罪全部確定,刑度加總達30年,目前在服刑中的鄧文聰要再關多久,將由法院另訂合併執行刑,原本在二審獲判無罪的黃正一,則遭改判刑9年6月、併科2億元罰金定讞,檢察官已對黃正一啟動防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