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鄭男在2019年11月利用手機交友軟體認識女友,兩人交往一個多月後,女方因兩人經常吵架提出分手要求,鄭男不滿女友此舉動,利用見面理由約出女友談判,沒想到竟心生報復,假藉要送女友回家名義,將女友載回永和住處性侵得逞。
法院審理發現,兩人事發前曾在鄭男住處樓下,為了分手砲僵持不下,女方強烈拒絕上樓和鄭發生性關係,且女方曾暗中錄下兩人對話,經勘查錄音內容發現,女方多次表示「我真的不要」「我不要做」等語,已明確拒絕發生關係,但鄭最後仍將她強拉上樓性侵。
法官審理時,鄭男否認性侵舉動,辯稱「住處是出租套房,隔壁都有住人,如果女方不願意發生性行為,可以大叫或直接離開」。
法院認為,鄭不顧女方拒絕,以強硬手段滿足自身性欲,還造成女方懷孕墮胎,犯後矢口否認,甚至還假借法院名義,要求女方與他和解,行徑膽大妄為,從重量刑判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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