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33歲)去年一月與C女分手後,不滿前女友迅速結交新歡,竟然打電話恐嚇她,並要求復合;C女不肯,張男竟然惱羞成怒,威脅說:「我馬上把我們的性愛影片,散布給全部人看」,他強調,若得不到,寧可咬爛了,也不讓C女好過。
他的渣男行徑,讓C女心生恐懼,在家人鼓勵下向警方報案,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庭訊時,張男睜眼說瞎話,堅稱:「我從頭到尾沒有威脅、恐嚇她,我只想跟她分手,也不記得有說要散布性愛影片」。
幸好,當時C女錄下渣男的恐嚇對話,並檢具錄音檔提供佐證,法官認定張男恐嚇事證明確。判決書指出,被告已通知C女,欲對她做出加害名譽的事,並經C女聽聞,恐嚇行為即已完成,不因是否著手實現恐嚇內容而影響認定,因此全案依《恐嚇罪》判拘役40天,得易科4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