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0日凌晨,A女與黃男、李男等友人,在台中市某夜店暢飲至凌晨四點,A女已經爛醉如泥,幾乎不省人事,遂由李男駕車、黃男陪同送她回家;途中,兩男起了色心,藉口A女已經酒醉,須要找地方休息,將車子開進汽車旅館。
一進房間內,兩男分別性侵A女,並持手機拍攝性愛過程,「撿屍」後,兩男還將A女穿好衣物,並在上午七點多將她載回去,但A女雖然因酒醉無法反抗,但隱約感覺到遭性侵,因此在女性友人陪同下,向警方報案。
沒想到,這兩惡狼,竟然在當月21日凌晨,將A女約出,拿出撿屍時拍攝的性愛影片,威脅她撤告,否則「影片將會繼續保留」。數日後,李男還將影片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給A女,再次逼迫她撤告,這下惹火A女,連同遭威脅等情形,一併報警處理,該年7月2日,警方搜索兩男住處,查扣手機、撿屍影片檔案。
案經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合議庭以「乘機性交」等罪,將黃男判刑4年6月,判李男4年5月,2人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黃、李無視被害人身體自主權,危害A女身心健康及造成她心理上極大苦痛。
法官考量兩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各賠償60萬元,A女也同意予以緩刑,但兩人所宣告之刑,雖暫無執行之必要,為使被告確切知悉所為對被害人造成身心及性自主決定權的傷害,記取本次教訓及強化其法治觀念,與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啟其戒慎愧恥之心,以弭愛染淫惑之念,命兩人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四場次。
合議庭對李、黃從輕量刑,改判黃男趁機性交罪1年10月、強制罪判4月;李男則是乘機性交罪判1年9月,強制罪判3月,兩人均獲得緩刑4年,但必須接受4場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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