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前年4月11日11時許,王男利用與學妹A女在其住處獨處的機會,突然坐到她身邊,先是撫腰、伸手熊抱,然後強行把A女拉到臥室,推倒床上,跨坐在女方腰間,接著,王男發情似的趴在A女身上,不斷親吻耳朵、頸部,還摸遍學妹的胸部、大腿,直到A女驚嚇哭泣,他才罷手,並騎車載A女返校後,自行離去。
事後,王男傳訊道歉:「還在生氣嗎」、「不過我也沒有真的打算對你怎樣倒是真的」、「不然妳今天就失身了」、「對不起」、「我還是太衝動了」、「我有在深深反省」、「懇求原諒」等語。
A女不甘受辱,在父親陪同下報警處理,檢警偵訊與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期間,王男均否認犯行,但他並未通過測謊,而且,A女提出他道歉的簡訊,遂成鐵證。
合議庭法官認為,若無猥褻A女,何需道歉?且A女指證歷歷,加上她在遭猥褻後第一時間,向學妹哭訴,她歷經一般被害人遭性侵後常有的悲傷痛哭、不欲再次提及受害過程等反應,而且毫無誣陷被告的動機,加上測謊與簡訊等佐證,因此判定王男有罪,依強制猥褻最判刑10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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