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邱男於2018年7月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時年僅13歲的少女婷,為逞一己私慾,同月間在公園猥褻小婷,還帶她至旅館開房間,先後2度發生性關係。
同年8月間,賴男同樣在交友軟體認識小婷,2人相約見面,賴男開車赴約,將小婷載至到中市龍井交流道附近某處空地,對小婷進行猥褻,事後2度約小婷至摩鐵泡澡猥褻得逞;同年10月間,與小婷發生性行為。
2018年12月間,小婷在交友軟體與黃男聊天,黃男明知對方未年,仍駕車載小婷至摩鐵嘿咻。
小婷將摩鐵的磺泉水帶回家中,媽媽見狀驚覺有異,一問下之得知女兒與3名網友發生性行為,媽媽一氣之報警提告。
台中高分院合議審酌,邱男、賴男、黃男3人明知小婷尚屬年幼,對於男女兩性關係仍懵懂未知,竟為逞一己私慾與少女性交,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將3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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