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男事後表示自己一時衝動、失控,知道做錯了。經扣案行車紀錄器記憶卡,檢警調出案發時兩人的對話譯文,及勘驗其內容,與女方證詞相符。許事後積極與女方和解,賠償其損害,及取得諒宥,達成和解。
台南地院審酌,許不思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為滿足自己性慾,不顧女方反對,而強行猥褻,實在不應該,惟許犯後已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並已取得女方原諒,以及智識、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認他犯利用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犯強制猥褻罪,處1年7月徒刑。
同時,許犯後自始即坦認犯行,深表悔意,並與女方和解,也同意給予許緩刑,因此,法院認許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併宣告緩刑3年,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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