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18年9月林男女友帶13歲有智能障礙的女兒找林男,林男卻趁女友不在,把少女帶至房內,強吻、襲胸,猥褻得逞。被害少女反抗,林男不理,還一直說「喜歡她」,稱呼少女「老婆」、「要讓妳懷孕」等語,甚至變本加厲強拉少女撫摸他的生殖器,並性侵少女,奪走少女童貞。
林男怕東窗事發,事後威脅少女不可以跟媽媽講,少女心生恐懼,向友人哭訴「不喜歡這樣」,友人追問少女後,猜測對方遭到性侵,少女的母親才得知詳情,報警提告。
審理時,林辯稱是少女主動接觸他,反控少女主動誘惑他,自己並未理會,未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更不知少女未滿14歲。
法官審酌少女有輕度智能障礙,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認為若非親身經歷,應無法陳述當時狀況,且供詞前後一致,最後採信其證詞。
法院認為,林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為滿足一己私慾性侵少女,雖賠償少女及家屬60萬元,但犯後態度不佳,依妨害性自主判他3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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