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妻指控,她與先生在1997年結婚,婚後丈夫常對她咆哮辱罵,2008年起變本加厲,動不動就打她,前年五月夫妻討論要買禮物給子女,張妻質問丈夫有錢買BMW轎車及請理財專員喝咖啡,為何不幫子女買手錶,即遭暴力相向,夫還嗆:「我有錢,要怎麼花是我的事,以後不准再這樣說。」並傳簡訊恐嚇她「再說像今天的賤話,就是想被揍」等語。
2019年1月張男與妻子簽字離婚,一對子女則由妻子照顧,丈夫再按月付生活費2萬元給妻子,至於夫妻財產分配,雙方並無共識,妻子認為,丈夫名下的財產比她多1億餘元,依法她可請求分得差額的一半約5,000萬元,她只要求拿4,500萬元,並針對家暴案,要求張男另賠償她300萬元,但張男認為,股票是他賺的,家暴是偶發事件,拒絕給付也不願賠償,張男還脫產,去年遭檢察官依依《刑法》損害債權罪嫌將起訴。
張的前妻指控,前夫有錢可還,卻將錢匯往海外,向法院聲請對他管收,認定隱匿財產,當庭裁定管收1個月,形同監禁,但可以自己買東西吃,如張男還錢或提出還款計劃獲法院認同,即隨時可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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