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地區去年驚爆一名不到5歲的小男童在大賣場走失,警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具有戀童癖的男子陳國龍涉嫌重大,懷疑他故技重施犯案,但陳嫌被逮後否認犯罪,且被害人童言童語,無法清楚描述遭害經過,所幸警方利用科學辦案,從小男童身上採集到一滴口水,成為破案的關鍵。
自備塑膠袋 精液全帶走
判決指出,去年中這名男童跟著家人到賣場購物,因家人上廁所而落單,陳嫌隨即上前佯稱要帶他去找家人,男童信以為真,跟著離開賣場,陳嫌騎機車將他載到10多公里外的公園。
令人髮指的是,陳嫌見四下無人,竟脫下褲子叫小男童替他口交,並用私處磨蹭小男童的性器官,直到射精。而為了避免射出的精液成為犯案證據,陳嫌竟自備塑膠袋,將精液全射進袋內,隨後將袋子包好帶走丟棄。
陳嫌以為如此就能神不知鬼不覺,但警詢時男童十分害怕,不時停頓,需由父母輪流陪伴才斷斷續續說出事發經過。察覺有異的警方,從男童身上採集到一滴口水檢體,就靠著這滴口水,驗出有陳嫌的DNA才突破案情。
法院審理時認定小男童被強逼口交,男童年紀雖小,對於案發經過無法鉅細靡遺交代,但在警詢及檢方調查時主動透露,曾抗拒幫陳嫌口交等隻字片語,足以證明陳嫌惡性重大,所為已明顯違反小男童意願。
服刑12年 出獄後再犯
合議庭並認為,小男童心智稚幼,才開始探索世界,接觸事物有限,不懂男女間肢體互動、身體撫摸或性行為,遑論有何經驗可言,若非小男童親身經歷,根本無法說出這段駭人遭遇,況且男童年紀小,即使被他人誘導,也無法背誦講出筆錄記載的內容。
判決指出,由於男童在警詢及檢方調查的說法一致,加上警方利用唾液分析方式,從小男童身體採集到的口水與陳嫌的DNA相符,就連小男童送醫治療,醫院也記載「被害人描述被陌生人撫摸外生殖器,陌生人並掏出外生殖器,對陌生人之外生殖器接觸」等內容,認定小男童所言屬實。
令人驚訝的是,院方審理時發現,陳嫌早有戀童傾向,10多年前曾有類似拐童及性侵前科,並遭判刑12年確定,入獄服刑至2017年10月,未料,他出獄2年多就再度犯案,已屬累犯,因此加重其刑,判處10年。
陳嫌2001年到2005年間,在北部地區先後拐騙7名3到7歲的小男童,讓不少家長人心惶惶,警方獲報追查發現,被害人都被一名騎著腳踏車的怪叔叔以玩溜滑梯、找家人等手法,誘騙到廢棄空屋內性侵,由於被害人年紀小,對凶嫌長相或遇害經過,無法完整交代,有些男童更因莫名恐懼而語焉不詳,讓警方偵辦時頗為棘手。
手法都相同 帶空屋性侵
正當警方忙於明查暗訪的時候,陳嫌又在超商物色新獵物,但遭男童媽媽識破,立刻報警逮人。警方一查才知,原來當時北部地區多起男童失蹤及性侵案,都與該嫌有關。
陳嫌被捕後說他沒朋友,也不懂社交應對,寂寞就想找小男孩陪伴。而據法院判決,陳嫌行徑惡劣,早從2001年9月,在夜市拐走一名4歲男童,並用腳踏車載到廢棄空屋口交得逞,隨後將男童丟在公墓,幸好被路人發現。
同年陳嫌見另名4歲男童在住處門前玩耍,佯稱要帶他去玩溜滑梯,誘騙至空屋,以手撫摸男童性器官,並口交得逞;2004年3月,陳嫌又將一名男童騙到空屋,直到男童未穿衣服走出屋外,才被民眾發現報警;同年11月,陳誘騙一名7歲男童到空屋,因男童反抗,陳嫌拿打火機燒男童手臂,男童因受傷而不敢反抗,陳嫌口交得逞。
2005年4月,陳嫌誘騙3歲男童到同處空屋,先對男童甩巴掌後再進行口交。同年9月,陳嫌見6歲男童在社區玩耍,以強拉及硬掐男童脖子方式,騎腳踏車將被害人載到空屋後,揚言「若不聽話,就把你丟進河裡」,隨後對男童口交;隔月,陳嫌見3歲男童在公園玩耍,又以一起玩溜滑梯為由,騎腳踏車將男童載到空屋後口交。
狡猾想脫罪 誣警方栽贓
雖然警方逐一找到被害人指認,但狡猾的陳嫌在法官審理時,緊咬警方栽贓,「警察問我問題時,跟我說我有做的話,就叫我跟著他寫的唸」等語,但院方勘驗警詢錄音帶,並未發現有警察唸一句,陳嫌跟著說一句的情形,顯示並無不當偵訊,筆錄具證據能力。
此外,陳嫌犯案時會先騎腳踏車將被害男童載離現場,後將車停在賣場或超商附近,再徒步將男童帶到廢棄空屋,顯示他早就籌謀犯案。
合議庭委請醫院鑑定發現陳嫌屬高再犯危險性罪犯,且據國外文獻顯示,以男童為對象的戀童症者的再犯率,約為以女童為對象的2倍,因此重判他入監服刑,另須強制治療。家長也應避免幼童落單,以免成為有心人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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