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書維被控在2019年春酒續攤時,涉嫌在KTV包廂用力抓了A女胸部一把,後來又趁B女準備搭計程車送他離開時,半路誘騙對方到汽車旅館,企圖脫光對方衣褲性侵,幸好最後因B女大喊,加上他無法勃起才未得逞。
針對被控涉及猥褻及性侵未遂,張書維當時回應表示,是被2位女記者設局,已反控對方,他手邊備有監視器畫面,證明是女記者主動接近他。張書維宣稱是女記者主動脫光衣服還說「X我」,卻被計程車司機說法打臉表示,當天男女雙方在車上意見紛歧,男生堅持要去汽車旅館,女記者則不斷抗拒。在審理期間張書維聲稱,沒有猥褻2位女記者,只有自然的男女互動,且與女記者上摩鐵為兩情相悅,但因喝醉不記得具體細節。
合議庭依據2女指證、計程車司機、心理師及媒體主管等人證詞、就醫相關資料及醫師診斷結果,不採信張說法。合議庭認為,張男所為對2女造成相當嚴重創傷,犯後仍否認犯行,更於案發後開記者會指控遭設局仙人跳,無疑是對被害人為二度傷害,又未能和解或賠償損害,分別依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罪判處1年4月、5年徒刑,合併執行7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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