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三點聲明全文:
一、感謝立法委員李貴敏、蔡易餘、邱顯智參加本會主辦研討會並支持《刑事訴訟法》第92條有關擴大准不予解送之修法提議。本會籲請司法院及法務部能積極研議推動相關修法,強化輕重案件之分流,將前揭法條第2項但書所設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限制,修法提高其法定刑上限,或者列舉特定輕罪案類予以放寬(或排除),且最終仍由內勤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即可保障嫌疑犯受拘禁的狀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且節省警察解送輕罪人犯的人力耗損,並讓檢察官專注於當日重大犯罪現行犯的處理。
二、重大刑案防逃機制關於科技監控(俗稱電子腳鐐)之新修正法律,以及重大殺人案件可能衍生之緊急監護(含緊急精神鑑定)之修法草案,均規定由內勤檢察官(或專案承辦檢察官)須於24小時內辦理完竣。然而,相關法律及修法均缺乏任何配套資源,更未提供任何相對應之新增人力員額,在當前現行犯解送佔據龐大案數及極短促24小時處理時間內,幾無可能再妥善兼顧前開新增之緊急重大業務。籲請司法院、行政院及立法院,於修法增加緊急監護及科技監控之同時,需同步增加相應配套措施及人力資源,方能有效落實法律。
三、建請法務部研議修法增設檢察官助理,有效輕重分流及精緻偵查。目前《法院組織法》允許法院設置法官助理及司法事務官兩職,均專責協助法官處理案件,法官助理更已實施近30年,現各級法院已聘僱近3,000位法官助理及司法事務官,實現專業分工。反觀工作負荷及執勤壓力更重之檢察機關,仍無設置檢察官助理,僅有檢察事務官一職且全國僅約500餘位,而檢察事務官係招考財經、資訊、營繕、法律等專業能力人員,乃參考日本檢察事務官及「檢察技士」專業職能而設計之官職,其中法律專長者僅一百餘位,性質上與司法官助理有別,遠遠不敷現實案量之需求。有鑑於檢察機關案件數量龐大、複雜度及緊急性都遠大於法院,實有修法增設檢察官助理之迫切需要,並應基於機關預算成本考量,適度調整檢察機關內部人力資源配置比重,俾符合有效調節大量濫訴、輕重案件之分流,提升偵辦重大案件、緊急案件之精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