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Y姓少女到A姓老闆經營的火鍋店打工,當時她未成年,還在高中唸書,因為工作認真,個性乖巧,A老闆夫妻都很喜愛她,視如己出,還收為乾女兒,沒想到,2017年,老闆娘發現,乾女兒與老公經常竊竊私語,偷看他倆Line對話記錄,竟有許多親密、露骨的話語,儼然熱戀中情侶。
原來,老公與乾女兒通姦長達3年,上床無數次,乾媽主張,她與丈夫結婚20幾年,共同經營火鍋店,原本美滿幸福,乾女兒介入她婚姻,破壞其婚姻,侵害了配偶權,她提損害賠償,但因為少女在與其丈夫發生性關係時,還未成年,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之人,因為對其父母連帶求償100萬。
女老闆向桃園地院提出老公與少女的自拍照、情趣用品、保險套照片,還有汽車旅館集點卡、行車記錄器畫面等佐證,而乾爹並不爭執,少女及其父母也未出庭答辯,甚至沒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陳述。
法官認為,乾爹與少女通姦3年,多次發生性行為,事證明確,明顯侵犯女老闆的配偶權,情節重大,導致女老闆受到嚴重精神創傷,求償有據,但審酌侵害程度以及雙方收入等因素,法官原本判賠60萬,但後來雙方和解,女老闆僅同意免除老公依法應負擔額部分,改判賠30萬元,因少女與乾爹通姦這3年,有7成時間未成年,父母因連帶賠償7成金額、21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