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A女為現役軍人,去年1月她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剛滿18歲的B女,該年3月6日,A女與B女及其友人C女一起出遊,隔天凌晨回到台中市B女住處,因夜已深,三女將就擠一床睡覺。
到了半夜,女士官對B女毛手毛腳,先是親吻她的耳朵、脖子,對方推拒,並多次說「不要」,但她仍將手深入B女衣褲裡,撫摸其胸部、大腿,最後還摸進內褲裡,指侵得逞。
B女感覺受辱,憤而報警,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時,女士官否認犯行,她辯稱:「當晚我先睡著,對事情經過均無記憶,但B、C兩女還未入睡,隔日起床,她們才告訴我,好像我熟睡時,有摸到女的胸部與私密處,我這才向B女道歉」。
但她避重就輕的說法,被證人C女打臉,C證稱:「當晚是女士官睡中間,她發酒瘋,雖然說話有點含糊,但意識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到了凌晨時分,我睡到一半,發現床鋪在晃動,且聽到B女說,你不能這樣,因為被吵醒了,才起身查看,還問B女說,發生了什麼事情,她沒回答,因房裡有開著小夜燈,我清楚看到,睡中間的女士官,背對我,抱著B女,手放在B肚子的位置」。
此外,法官查出,事後女士官傳Line訊息給被害人說:「我知道我做出的事情已經無法挽回了,對不起!我真的只能說對不起,我知道說再多也沒用,我幹了畜生才會做的事情,我甚至是傷害到一個女生了,我從來沒有這樣傷害過一個女生,對不起真的對不起」。因此,法官認定A女有指侵行為,全案審結,合議庭依強制性交罪,判處A女4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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