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羅男與女友交往多年,當時女友帶著兩個女兒與羅男租屋同居,4人同睡單人床、雙人床緊靠的床鋪,羅涉嫌自2016年底起,於1個月內、每週2次頻率,趁大女兒熟睡後,把手伸進她的衣物內摸胸、摸下體,她雖驚醒卻不敢出聲反抗,只能忍耐裝睡,共計遭猥褻8次。
時隔3年後,當年16歲的大女兒已外出就讀,羅男竟轉而偷拍小女兒,家防中心2019年底查訪時,大女兒才吐露陳述當年遭受猥褻之事,社工隨即通報警方。
士林地院法官審酌,羅多次利用大女兒就寢入睡不知抗拒,伸手猥褻,就算大女兒驚醒不敢出聲,繼續裝睡,羅主觀上就是利用小孩睡覺時猥褻,認定羅犯8次乘機猥褻罪。
法官考量坦承犯行且達成和解,依照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8罪,各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應執行2年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4年,緩刑期間給付被害人8萬元賠償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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