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女主張她於2018年7月9日前往家樂福桂林店購買絞肉1盒,當晚立即食用,隨後全身發癢,手臂尤其嚴重,疑為食物中毒,隔日張女回到店家,向值班經理及肉品課長反應,課長基於顧客服務陪同張女就醫,未料張女認為診所設備簡陋,要求轉診至和平醫院,遭經理拒絕後,張女自費前往和平醫院掛急診看病,由醫師診斷為蕁麻疹發作。
張女主張蕁麻疹是因食用絞肉引起,因此向家樂福求償新台幣240萬元,並要求店家提供2年免費熟食3餐飲食券,包含早餐50元、午餐100元、晚餐100元,使其身體得以康復。然而張女提供的醫院收據,僅記載掛號費用、診察費共計新台幣380元,並未記載醫師診斷之罹患病症。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即便如張女所言罹患蕁麻疹,但該病起因多端,包含食用魚、蝦、蟹等敏感性食物,或誤食寄生蟲感染產生的毒性物質,甚至也有可能因為昆蟲叮咬、天氣變化等因素引發,張女無法證明自身罹患病症為何,也無法證明絞肉中含有危害健康之成分,更拿不出購物發票、絞肉照片、保存日期、檢驗報告等證據,認為張女求償無據,判她敗訴,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