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2015年11月時,張華茂透過一名孫姓小弟認識被害人,幫忙她排解校園糾紛,事後覺得少女「可愛、投緣」,即傳LINE給她要求收做「乾女兒」;被害人的母親帶著女兒向張表達婉拒之意,但他不死心,竟要求小弟每天開車去接少女下課,到他公司協助收垃圾、倒茶水、整理文件等事務。
至2015年12月間,張華茂又得知被害人與母親發生爭執,竟強行把少女帶回自己住處,要求她進行「1萬半套、2萬口交、3萬全套」的性交易;張不顧少女奮力抗拒,對她強制性交得逞,硬逼少女到浴室沖洗下體滅證。直到少女以看醫生為由逃脫並驗傷提告。
經檢警偵辦,張也因性侵未成少女遭羈押300多天,被最高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4年2月定讞;但張男落跑躲藏被通緝,至2019年6月才被通緝到案並發監執行。
除了性侵少女,張華茂還在2018年時企圖翻盤性侵案,設局誣陷被害人。被害少女指控,她與朋友前往夜店飲酒後酒醉,竟莫名欠下13萬4700元高額酒錢,少女無法給付,遭夜店告詐欺;張竟要求少女若願簽性侵和解書,就幫她擺平費用。
但少女不願和解,檢方亦認為此案疑點重重,將少女不起訴處分;至於張男逼迫被害人簽性侵案和解書,已涉犯恐嚇等罪,檢警已分案追究他的刑責。不過辦案人員擔心若張提早出獄,證人作證意願恐會受影響,因此加速偵辦進度,以釐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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