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見提告無法制裁偷拍狼,且離案發時間已超過半年的性騷擾刑事追訴期,因此宋姓女子除對檢方不起訴處分提出再議,並在3月9日向高雄市警左營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高雄警方也於3月16日發函給空軍官校,要求該校若受理該案,應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據了解,空軍官校4月中旬已對此案開過一次會議,但尚未做出行政裁決。
根據該案不起訴書內文,檢方提及,林男始終否認故意偷拍他人隱私部位,辯稱是誤觸相機,但警方起出的2張照片明顯可認定是被害人身體無誤,「無論該相機前後鏡頭所攝,誤觸拍攝之機率極低,被告所辯尚屬無稽」。
檢方指出,雖然被告拍攝部位是被害人的大腿,其中一張相片被害人穿著短褲,另一張相片則是模糊不清,雖然被害人自認雙腿中間屬於身體隱私部位,但無論以何種標準,都很難認為偷拍相機的照片是隱私部位。
檢方還指,「縱認被告雖於上開時、地,以具有照相功能之行動電話進行偷拍,但並無成功拍攝到任何關於告訴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應屬「未遂犯」,但由於《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並無處罰未遂犯的特別規定,因此雖然偷拍行為不可取,但「尚難以妨害秘密罪責相繩」。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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