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限制原住民僅能以自製的落後槍枝打獵,而王光祿使用現代獵槍已違法;而《野生動物保育法》限制原住民只能基於因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必要,才可以進行狩獵的規定。王光祿因此被判刑3年半,但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特徵之一,相關法規限制原住民使用較安全的制式獵槍、限制狩獵範圍,網固原住民生活習慣,因此聲請大法官釋憲。
然而司法院長許宗力(7日)在憲法法庭宣告多數相關規定合憲,宣告原住民狩獵文化權應受《憲法》保障,但也要兼顧生態保育;而原民打獵限用自製槍枝且要先申請許可持有槍枝的規定也合憲,因此王光祿仍是有罪。但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認為,現行對自製槍枝限於前膛槍的規定,可能對原民狩獵造成危險,此規定違憲。
許多人對此一釋憲結果有不同意見,聲援團體表示失望,認為原民的權益仍未完整受到保障,而王光祿仍必須入獄服刑。
然而稍早總統府發出公報,宣布依《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之規定,特赦王光祿,免除其刑之執行。據報導,王光祿得知後相當訝異,直問「真的嗎」,表示律師還沒告訴他,「這結果等很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