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大法官針對原住民狩獵文化權應否受《憲法》保障?原住民狩獵文化權與環境生態保護權如何平衡?原住民可否買製式獵槍狩獵?共3大主要爭點進行審理,聲請人之一的王光祿與原民團體認為「狩獵文化無罪、法律規定違憲」。
王光祿等聲請人認為,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權同時具有人格發展自由、信仰自由、財產權及生存權等內涵,屬於《憲法》的基本權之一,應受保障,且現行規定只讓原住民用自製獵槍狩獵,這類槍枝危險性高,爭取開放原住民購買製式槍械狩獵,並透過登記等有效管理,達到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及維護社會治安的雙贏目的。
今年3月憲法法庭針對此案開庭時,農委會代表表示,認同原住民狩獵文化權應受《憲法》保障,正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將原住民因供傳統文化、祭祀用或非為買賣而打獵一般或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均去刑罰除罪化;至於原住民可否購買製式槍枝狩獵,警政署代表出庭認為,在社會治案考量下,仍應限於自製獵槍,但可研議由國家協助製造安全性的主要組成零件。
此聲請案起因於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男子王光祿於2013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遭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3年半定讞;最高檢對此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時,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