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局指出,在《原住民基本法》中就已明訂,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因此增訂「非營利自用」之狩獵行為並無過度擴張狩獵情事,只是將條文入法,而現行法採取「事前許可制」,不但與原住民族的傳統狩獵禁忌牴觸,在實務上更是窒礙難行,故修法增訂「或備查」以符實際。
對此,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動保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並不是反對部落自主,也同意有些緊急情況可以備查,但現在組織健全、公約完備的部落困難,這些不該直接入法,可以採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認為此案不該進入二讀。
林務局長林華慶表示,真正造成野生動物傷害的是商業捕捉,根據原住民狩獵自主管理的獵場監測結果顯示,現在許多地區的野生動物數量都比以前多,並沒有資源缺乏或減少的情形,原住民狩獵若只是自用,並不會對野生動物造成影響。
「我家鄰居要吃穿山甲、山羌可不可以?原住民可以。」朱增宏認為,林務局不是「原住民的林務局」,而是全民的林務局,因此應該從更寬廣的角度看待此案,《原基法》也沒有優於《野保法》,應堅持《野保法》保護動物的立場;朱增宏強調,原住民狩獵文化或祭儀或自用,《原基法》已經寫得很清楚了,不能事先申請的情況可以採行政命令,「不能只站在原住民狩獵的立場看待這件事。」
社團法人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執行長姜怡如也表示反對自用,並指出這代表只要認為自己有需求就可以狩獵,等於變成時時刻刻都開放狩獵,打獵送親友當禮物、做標本等,「自用代表《野保法》的讓步」,且認為法律應該一體適用,「全台灣民眾都不應該使用殘忍的方式傷害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