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直到相關檔案遭不詳人士散布至其他網路平台才曝光,由於雙方已達成和解,范姓記者須支付被害人15萬元,法院准予緩刑2年。
法官認為,女性胸部是人體隱私部位,當時被害人身穿比較寬鬆的衣服在會場上擺放椅子,完全不知遭范姓記者從上而下偷拍衣服內的春光。由於縱使在公共場所,衣物所遮蔽部分也不欲為人所見,依一般社會通念,仍有合理隱私權期待,亦屬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保護客體。
法官勘驗偷拍照片後,認為雖未看見乳暈及乳頭等重點部位,也無法清楚辯認被害人是否有穿戴胸罩,但范嫌在審理時自承,他上傳被害人胸部的照片是屬於身體隱私的一部分,法官因此認為被告在主觀上確有犯意。
判決指出,范嫌在公共場所利用女性不注意而露出胸部之際,偷拍的「襯衫下偷窺」已構成犯罪要件,加上他上傳被害人露出部分乳房至群組,僅在滿足同好對一窺個人隱私慾,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即使非檢方當初起訴認定的散佈褻物品罪,仍已構成觸法要件。